第二 房屋空置及物业费收取
一、物业费收取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7)》济发改物价〔2017〕377号,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住宅及车位空置问题
依据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具体通过房屋空置协议约定)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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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如合同约定,与政府法规抵触,应主张该约定无效,依政府法规办理。即:(普通住宅)房屋空置只要超过六个月,就减免物业费,不再按照一个缴费周期或合同中约定办理空置;车位空置超过一个月就免收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