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公区收益
一、收益公示
公区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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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依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发改物价〔2017〕377号)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二、收益使用
物业可以列支20%管理费用及实际发生的税费,其他收益归业主所有。
依据:《民法典》、《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发改物价〔2017〕3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
第四 信息公开
物业应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
依据《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六、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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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发改物价〔2017〕377号)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 公区停车场收费问题
临时停放车辆两小时内或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应该免费。
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