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
第二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主体
12 、业主表决权能否委托他人行使?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6条第1款规定:“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票权是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体法律问题。业主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代为行使投票权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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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人共有一处物业房产,应由全体共有人推举一个代表行使投票权。
(2)拥有房产的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3)物业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夫妻并非房产共有人。一般认为,非业主一方基于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代为参加业主大会,而不须另行特别授权。
(4)除上述情况外,业主如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投票权,如业主的亲戚朋友或物业使用人等,应当提倡由业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且应当避免概括性授权,宜采取“一次一授”的方式,即业主的书面授权应限于具体哪一次的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