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第一节 业主专有权纠纷
23 、业主使用专有部分有哪些限制?
我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为各业主的专有部分紧密地存在于同一栋建筑物中,各业主对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业主若有违反共同利益而为有害于建筑物的管理或使用行为,即使形式上是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权能范围内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使用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限制的内容主要有:
(1)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一是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二是未按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与使用目的使用专有部分。判断业主的行为有无违反共同利益,不仅应从财产管理的角度加以考虑,而且更应从共同生活的角度加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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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
(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自己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暖气管等。
(4)应独自出资维修其专有部分。
(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以及住宅周边地区的善良风俗和习惯。
(6)遵守管理规约。
实践中,有的业主以专有部分为自己完全所有为由,任意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比如不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将自家阳台完全封闭、装修房屋时随意破坏自家房屋的承重墙等,这些行为都应当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