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第二节 业主共有权纠纷
30、 业主个人能否要求分配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不同于一般的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中各个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自己的应有份额。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是不可以分割的,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分割也不能按照每个业主的个人意愿自由分割,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分配共有部分的收益。
如果业主大会没有决定对共有部分的收益进行分配,业主个人要求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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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给予分配,但遗漏了业主时,未得到分配的业主主张分配收益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应判决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分配原则予以分配。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对某特定业主不予分配的,该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280条的规定:”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分配应得收益的,如果业主大会对该业主不予分配利益的决定无正当理由,确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支持其要求分配利益的请求;
如果业主大会以该业主不交纳应当分摊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费用或者物业费为由决定对其不予分配收益的,在抵消其所欠费用的范围内,应当支持业主大会的决定,驳回该业主要求分配利益的请求,但超过业主所欠费用部分的分配收益,应当归该业主所有,对其请求的该部分分配收益应当予以支持。
业主因要求分配共有部分收益提起诉讼的被告,一般应当为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