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第二节 业主共有权纠纷
33 、部分业主有权处置共用楼道吗?
楼道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业主使用共用楼道是其享有共有权的表现形式,但是应当按照楼道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
所谓“本来用途”,又称“固有用途”,是指必须依共用部分的种类、位置、构造、性质及依管理规约所定的共用部分的目的或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按照楼道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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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楼道的使用应依据其本来用途,以符合业主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对于不违反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使用行为亦可准许;
二是业主对楼道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不能阻止、剥夺或限制其他业主的合理使用,也不能在使用中有妨害他人的行为。
实践中,有的住宅小区某一单元顶楼的业主在顶楼的下一楼层通往顶楼的楼梯位置自行安装大门,将楼梯以上部分以及顶楼的楼道封闭,仅作为顶楼业主专用。该行为至少排除了非顶层的其他业主通往楼顶的权利,不能认为是按照楼道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因此,业主不能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共用楼道作个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