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第二节 业主共有权纠纷
34 部分业主擅自处置共用楼道,其他业主起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
楼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部分业主擅自处置共用楼道系侵害共有部分的权利,因此产生的纠纷系业主共有权纠纷。
根据《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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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共用楼道作为建筑物的疏散通道,亦不允许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相关业主起诉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