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三章 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
第一节 业主知情权纠纷
55 、业主能否要求查阅物业承接查验收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28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29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3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以上规定中物业承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都是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建设单位处获得上述资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也是基于与业主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所应承担的一项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积极向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
由于前期物业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个体业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缺乏法律依据且难以实现,因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验收各项资料的职责。
从实践中具体情况来看,小区的公共物业的承接验收手续大多是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物业承接验收过程小区普通业主没有参与,业主也就不能知晓相关信息。赋予业主查询承接验收资料的权利,可以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使业主的误会得以消除,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实践中曾发生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以建设单位未向其移交为由不向业主委员会交还相关资料的情况,因此认定业主有权查阅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的物业承接查验收资料,有利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向建设单位积极索取及保管好相关物业管理资料。
物业纠纷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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