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三章 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
第二节 业主撤销权纠纷
62、 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什么?
《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对象是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予以消灭的既存法律关系。
就业主撤销权而言,其对象是业主行使撤销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首先,业主撤销权系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该决议并不必然表现为一定的书面文件,也可能以会议记录等方式予以固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或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与他人缔结的合同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的对象,业主无权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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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侵害。
另外,《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条解释将“业主合法权益”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