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73 、业主能否以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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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虽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但其买受物业后则实际概括承受了前期物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即成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要支付对价履行相应义务。因此,业主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