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纠纷
91 、业主能否以家中供暖设施漏水致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家中的供暖设施属于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其质量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供暖设施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家中供暖设施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由于业主自己使用不当所致,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实务中,业主家中供暖设施漏水后往往会找到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其后又往往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维修或维修不及时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设施设备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护管理,原则上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范围之内,因此业主的该抗辩理由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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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业主家中供暖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作出特殊约定,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家中的供暖设施承担维修责任。在存在该项约定的情形下,业主家中供暖设施的维护管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于小区业主家中供暖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该维护管理义务,造成供暖设施损坏,应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视瑕疵严重程度,考虑是否减免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供暖设施损坏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如私自改造供暖设施)所导致,则不应减免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