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纠纷
93 、业主能否以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被毁损或车内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均会包含安保内容。有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被毁损或车内财物被盗,业主往往一方面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那么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要明确业主在小区停放车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既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交通管理职责,如停车位的管理、养护,车辆进出的引导等,同时还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安保服务。所以业主在停放车辆被盗、被毁损、车内财物被盗时往往会提出与物业服务之间存在保管关系,或是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有瑕疵。
但就一般意义的物业服务合同而言,业主在小区内的车辆停放不是一种保管关系,而仅仅是物业服务中的停车管理关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大多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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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保责任来说,如果其在履行中存在严重瑕疵,如安保人员配备不足、安保人员值班期间脱岗、监控失效、缺乏有效切实可行的安保制度等,是可以考虑减交物业费的,对业主的抗辩理由部分支持。同时因安保服务仅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一般情况下不应全部免除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另外,在此类事件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