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五章 专营设施设备的归属与维护纠纷
120、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应由何方承担?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16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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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84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以上规定明确了专营单位对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这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专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应由专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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