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与法律依据
第五章 专营设施设备的归属与维护纠纷
123、 小区内未移交专营公司的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应如何组织维修?发生维修费用如何分担?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专业经营单位则“应当”接收,因此,在立法层面,专营设施设备维护责任不清的问题得以解决。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存在暂未移交的情形。
在专营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确实无法移交给专营公司的情形下,因维护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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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民主方式进行决议,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担。有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可以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如果小区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则所需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每个业主具体承担的数额,应当根据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确定。
在需要由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如果有的业主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则在诉讼程序上,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是已交费的全体业主作为原告,但由于业主大会不是常设组织,难以进行诉讼行为,所以让全体已交费业主作为原告也不好操作。因此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来讲,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该类案件因为是维护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业主共有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