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小区业主买了一台新能源电动汽车,准备在地下车位(自有产权)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说相邻车位业主不同意你安装,说要旁边车位业主同意才能让我们安装,并且要我们自己去寻求同意。现在物业公司以此为理由不给我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应该怎么处理?
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淄博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最后,我们再来具体分析:
1、物业公司以相邻车位业主不同为由,拒绝给你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完全合理、合法;
2、就算起诉法院,相邻车位业主以民法典第295、296条说法的话,最后结果必定是法院不予支持你的意见;
3、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如果你安装了充电桩,如果在某个时刻你的车子在充电的过程中发生爆炸或者火灾,物业公司是有说不清、脱不掉的一定的责任的,所以,对于给业主开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这件事情来说的话,其实,物业公司更喜欢的是,业主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做判决,不管法院判决结果怎么样,至少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会比较好的结果。
因为,如果法院不同意,物业公司更是理直气壮;如果法院同意,但是最后出事了(比如前面说的发生充电过程中的爆炸),物业公司可以说是法院的判决,相对来说,物业公司可以推掉一部分责任。
4、可能有人会说,充电桩、新能源电动汽车都是业主的自有财产,而且物业费里面并没有包含对此的一定责任,所以,不管后续是否会发生爆炸或火灾,物业公司不会有责任,但是我要说的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正常的巡逻、巡查、消防等义务,如果小区内发生火灾,而没有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或者没有有效实施扑灭火灾的话,肯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因此,作为物业公司一方来说,肯定是更倾向于不同意安装充电桩。
5、综上,我们可以结合
《淄博市关于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第一条 第一款:
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得出结论:遇到该类问题,要给相邻业主做好积极沟通,并做出足够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