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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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方可使用。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5、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6、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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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五)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8、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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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程序以及绿色通道
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3个条件
1、房屋过了保修期,比如屋面防水过了5年。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2、过了保修期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时才可以使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公司从物业费里支出。
3、需要维修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公共设备达到以下损坏程度:
⑴承重墙及户外墙面(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严重损坏;
⑵楼宇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
⑶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损坏严重。
⑷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
⑸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
⑹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维修更换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
⑺电梯维修更换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
⑻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损坏严重;
⑼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损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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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用维修基金的绿色通道
部分地方《条例》规定,当物业管理区域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应急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包括以下7种紧急情况:
1、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3、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4、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以上情况经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无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费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三、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
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向专门的窗口提交以下受理申请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注册信息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关于召开相关业主会议的情况报告;
5、相关业主意见表决明细表;
6、委托书。
材料齐全后,房管局工作人员会找相应的财务、银行,实行内部流转,15个工作日之后款项就会拨付到账。
其中,“相关业主意见表决”需要“让2/3业主签字”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必备的业主签字率是2/3。维修资金申请提取难最普遍的原因是找2/3的业主签字不容易,找人难、上门难、签字难,这样极易拖延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直接影响到维修项目的进展。因此,对一些影响到业主住户房屋安全使用的紧急维修项目,就需要开通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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