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业主委员会的定义: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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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他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也不具备非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但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却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业委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业委会可以参加诉讼,那么业委会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业委会又没有其名下的独立资产,谈何赔偿呢?
所以,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不足以支持,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小区物业事物,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小区将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如果是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的小区,在小区内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一旦判定业主委员会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业主委员会是没有财产去被执行的,而且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也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因此,最后承担责任损失的,还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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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个最现实的例子:那些哭着喊着,呼吁取缔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的人,你们有没有想过,若是真的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招聘员工时以怎么样的形式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劳务派遣吗(劳务派遣被世人所愤恨不用再赘述了)?
综上,在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里,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都与业主委员会都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在业主委员会自我管理的小区里,发生任何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业主委员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全体业主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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